为贯彻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不断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热环境质量,根据山东省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,制定本标准。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,并应有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,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,建筑的供暖能耗应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。
1.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基本限值。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限值。
表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(C)限值
朝向 |
窗墙面积比 |
基本限值 |
最大限值 |
北 |
0.30 |
0.40 |
东、西 |
0.35 |
0.45 |
南 |
0.50 |
0.60 |
2.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在表2中列出部位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限值。
表 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(K)限值
围护结构部位 |
传热系数K [W/(m2•K)] |
≤3层建筑 |
(4-8)层的建筑 |
≥9层建筑 |
外门及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|
1.7 |
1.7 |
1.7 |
外窗 |
CQ≤0.2 |
2.8 |
3.1 |
3.1 |
0.2< CQ≤0.3 |
2.5 |
2.8 |
2.8 |
0.3< CQ≤0.4 |
2.0 |
2.5 |
2.5 |
0.4< CQ≤0.5 |
1.8 |
2.0 |
2.3 |
3.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。北向卧室、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。当为凸窗时的传热系数限值见表3。
表3 凸墙的传热系数(K)限值
窗墙面积比CQ |
传热系数K[W/(m2•K)] |
≤3层建筑 |
(4-8)层的建筑 |
≥9层建筑 |
CQ≤0.20 |
2.4 |
2.6 |
2.6 |
0.20< CQ≤0.30 |
2.1 |
2.4 |
2.4 |
0.30< CQ≤0.40 |
1.7 |
2.1 |
2.1 |
0.40< CQ≤0.50 |
1.5 |
1.7 |
2.0 |
4. 外窗遮阳系数:外窗遮阳系数外窗遮阳系数(SCC)限值,0.30< CQ≤0.40时,遮阳系数0.45. 0.4< CQ≤0.45时,遮阳系数0.35。
《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DBJ14–037-2012的颁布实施,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的最小值应达到1.7[W/(m2•K)]。 |